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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www.gxdrc.gov.cn 2008-07-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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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我局对全区价格异常波动的监管,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第二条  依据本工作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  价格异常波动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副食品价格上涨。按照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价格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处理制度。

当食品、副食品市场价格尚未出现异常上涨或发生价格异常上涨的品种不多、幅度较小、范围不广,但市场秩序已经出现混乱迹象,经营者和消费者心理产生波动,如不加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时,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

当食品、副食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品种较多、幅度较大、范围较广,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出现惜售、抢购现象,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受到较大影响时,为重大价格异常波动

当食品、副食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品种很多、幅度很大、范围很广,市场秩序十分混乱,出现大范围抢购等情形,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受到重大影响时,为特大价格异常波动。

第四条  加强对食品、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管理工作领导。 自治区物价局设立应对食品、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价格综合处处长、商品价格管理处处长、收费管理处处长、物价检查分局局长、价格监测中心主任、价格成本队长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价格综合处处长、副处长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食品、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负责对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第五条  加强食品、副食品价格监测,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见性。

一、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对食品、副食品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实施预警报告制度。价格监测预警,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一)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变动幅度等;

(二)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包括政治、社会、灾害、供求、成本等)、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应对措施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二、当市场出现一般价格异动时,即进入预警状态,要求警情所在地的市或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应急预案,实行监测预警一天一报制度。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上述规定的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对重大和紧急情况,还应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当市场出现重大价格异动时,要求警情所在地的市或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价格动态半日一报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及时对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每天上午11时前和下午3时前,将当地市场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中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四、当市场出现特大价格异动时,要求警情所在地的市或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价格动态每日三报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及时对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每天上午11时、下午3时和5时前,将当地市场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中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五、当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照上述规定的一般价格异动监测报告制度实行监测报告: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

(三)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

跨市、县大范围出现上述情况时,按照重大价格异动监测报告制度实行监测报告。

六、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局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同时,也可通过专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价格监测中心应开设并公布专门的警情传递专线电话、传真、网络通讯等,及时对各地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加工和分析,全面掌握各地价格异动的情况和变化原因、趋势。报经局领导同意后,迅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报告,并适时做好监测信息的发布和警情通报工作。必要时,将市场价格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布。

七、当突发事件平息,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因素消除,价格持续半个月保持平稳,除另有规定外,可自动进入价格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但对警情地仍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及时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第六条  加强价格调控

一、根据价格监测报告,自治区物价局应对食品、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针对价格异动的级别,及时组织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平抑市场价格,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出现本预案第四条所列重大价格异动情形,自治区物价局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同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二、局机关各处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职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实施相应的价格调控措施。

三、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的决定后,业务分管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办理相应公文,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并负责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特定范围内的落实。

第七条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一、在自治区辖区内发生食品、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时,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应当成立应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在本级应对食品、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价格应急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二、“12358”价格举报电话应全天24小时开通,并安排专人值守。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派出检查组或责成事件发生地价格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三、对价格违法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食品、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发生期间,价格监督检查实行情况定时报告制度。应当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遇重大问题立即报告。

第八条  责任追究

本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监测和监督检查情况缺报、漏报、瞒报、迟报、谎报或者管理(调控)、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市场价格剧烈波动,人心安定,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失职、渎职的责任。

本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造成价格上涨情形加剧、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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