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人事[2008]722号
各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新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委党组集体研究,原则同意各处室提出的2008年年休假安排计划。鉴于我委承担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处室既要尊重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又要确保业务工作按时按量完成,现就机关工作人员休年休假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 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1、处长请假需经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同意,送人事处备案;
2、副处长请假需经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同意,送人事处备案;
3、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工作人员请假需经各处处长审批同意后,送人事处备案;
4、所有请年休假人员均需认真填写《休假审批表》,休假结束后按时到人事处销假,逾期不销假者视为违反工作纪律。
二、各处处长、副处长不能同时休假。
三、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的同志,原则先安排年休假。
四、干部职工请探亲假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自治区发改委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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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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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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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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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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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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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年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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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探亲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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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休假
天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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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起止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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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领导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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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委领导审批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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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主任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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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时间 |
签名 年 月 日 |